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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下半年博士生合作导师、硕士生合作导师聘任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1-17 04:42:23  浏览次数:

   

    根据学校通知,2011年下半年博士生合作导师、硕士生合作导师聘任工作开始申报,请申报者将材料于2011年11月23日16:00前交至申请合作的本校导师所在的临床医院教育处或科研所室,研究生秘书审核汇总后于2011年11月24日16:00前交医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电子版发至xg@sdu.edu.cn

报送材料清单:红色可点击下载

  1、《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2、申请表中所填内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1份,无证明材料的内容视为没有。

 3、合作导师信息一览表电子版

 4、合作导师成果汇总表电子版

附件:

关于2011年度硕士生合作导师、博士生合作导师聘任工作的通知
发稿人:xwb  发表日期:2011-11-16  浏览次数:834
    根据《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遴选办法》(山大研字〔2006〕56号)文件和学校工作安排,现进行博士生合作导师的聘任工作,具体要求和程序如下:
一、硕士生合作导师:
硕士生合作导师由学校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进行聘任。
二、博士生合作导师:
  (一)境内高校或科研机构的申请者应具有博导任职资格或具有特殊学术岗位(如泰山学者等);国外或境外的申请者,其专业技术职务应相当于副教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上述条件者一般不予聘任。
(二)已在其他高校或科研机构取得博导任职资格的申请者,须在《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申请表》后附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系网络下载,请注明出处并加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公章),否则按不具有博导资格者对待。
(三)我校每位博导本次聘请的境内博士生合作导师原则上不超过1名。院士、长江学者、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973”计划首席专家、“863”计划首席专家、国家重大科学计划首席专家等杰出学者不限,聘请境外合作导师不限。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须认真填写《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申请表》(一式一份),各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对表中各项内容进行认真的审核,并对审核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申请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学校不予聘任。
  (二)各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2011年12月9日前将《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申请表》(一式一份)送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本通知如与《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遴选办法》(山大研字〔2006〕56号)有不同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二О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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